国内刊号:42-1224/G3
国际刊号:1001-7348
发布日期:
作者:庄语滋
单位:(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,北京 100872)
关键词:人工智能;生成合成;标识义务;数据标识;透明度;深度伪造
基金: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青年课题项目(CLS(2025)Y03)
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制度功能实效的理解,直接影响对标识义务范围的界定。当前,标识制度尚未充分实现实质透明化发展,用户及平台标识意愿有限。生成内容标识在信息披露层面亦存在功能限度,无法等同于信息质量和著作权判断,且标识易被篡改,影响其溯源监管功能的发挥。应遵循保障功能实效最大化解释原则,促进标识制度向实质透明化方向发展,反思产品信息披露理论说的应用限度,强调标识义务履行的多元主体协同化。同时,应坚持控制标识成本的区分化解释原则,基于标识主体差异、风险场景差异区分解释。平台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标识义务主要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,可衔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22条第1款与第60条进行解释;用户标识义务履行则以平台监管为主,且平台服务提供者应为用户标识提供便捷工具并进行显著提示。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第9条显式标识例外的解释意义重大,应逐渐由当前“监管说”向基于风险场景分类的“发展说”路径转型。
来源:2025年第24期
《科技进步与对策》期刊编辑部